经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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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法不是天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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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不是天平

公平公正是天平,关系到利益关联的双边事务。公平正义则不是天平,公平正义是三方等立的环形线。通俗的说就是立法者与执法者站在第三边环形等边线上设计法律与使施法律,而不是站在两点的中间点设计法律与使施法律,立法者与执法者在设计法律与使施法律时考虑的应该是法律与当事双方的三边权益,而非一方**或两方平等性质的单边或双边权益。所以说法不是天平。

法不是天平,在体现法的公平正义上,法不可用天平的尺度来衡量被害者与施害者当事双方的损害程度,对于施害者的惩戒与对被害者的赔偿,法应该站在第三方的角度立体的来审判施权,而不可以站在天平的中心,二点一线式的平分利害关系。法不是天平,不可能把受害者的损害平等的施加于施害者一方,原因是法是惩戒犯罪,中止罪恶的正义机关,对于施害者的惩戒无非是处罚与囚禁两种,对于轻微的犯罪,法以中止犯罪,现象处罚为原则,力图惩戒施害者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严重伤害的施害者,自古以来法都是以正义的身份对施害人处以社会责任的惩戒的,法是代表国家正义或社会正义来惩戒犯罪行为者的。所以法站的角度就不是天平的平衡点,而是第三方等立点,也就是说,法在彰显法的公平正义时,是站在客观的角度来审判犯罪,惩戒犯罪行为者的。

因此、法不是天平,不可以也不需要平衡施害者与受害者双方的平衡点。根据这一原则,对于施害者的犯罪行为,法采取的公平正义的手段是戒者不罚,罚者不戒的施法手段。法不可以用天平的角度来平衡施害者与受害者公平,而忽略法是代表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者,对违法者采取惩戒是对犯罪的责任正义。也就是说,法不可以以价值概念来平衡受害者与施害者的惩戒程度,并以价值取向来惩戒犯罪。再简单的说就是对于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的违法犯罪者,法应当站在国家与社会立场上,正义的惩戒犯罪,以戒律严惩犯罪行为者,这就是戒者不罚,罚者不戒的道理。

戒是约束,限制了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既然施加以戒,再去罚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对于一个失去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人,再对他施之以罚,就毫无意义了。并且这样的法只想彰显公平,却失去了正义的价值。

对于已经受到惩戒的犯罪行为者,法不可以戒罚并用,而对于受害者的利益补偿,法应该担当起国家责任与社会义务,通过设立社会慈善基金或通过设立保险制度给予受害者补偿。这是因为法对于犯罪者也有公平原则。

对于一个失去自由的人,他已经不产生社会价值,自然也就不存在社会义务了,这就是法不是天平的道理。所以在古代东西方的施法者都施用戒者不罚,罚则不戒是符合人性化的道理的。

法是国家责任,行使的是国家权力,对犯罪者施戒就是为了终止犯罪,而审判决定剥夺一个人的政治权利、社会义务、人身自由与个人价值等一切权利,法行使的权力主要是限制手段。

因此,当一个人失去自由,自然也就不存在社会价值了,那么对于他的利益处罚也就没有价值意义了。这就是法不是天平的道理。

二、法是第三方意识形态

法权力设立的初衷是什么?如果设置一种权力是了保护多数人的权益,那么首先要考虑违反这个权力的人身处何种环境,又有何种意图。比如路权法,我们设计路权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又为了保障使施出行安全手段而设立交通警察管理制度,来惩戒那么在道路上违法违规的人,以保障全民的出行安全。这是设立路权法的初衷。那么问题就来了,问题是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与车辆是单元个体,而在道路上行使权力的交通警察就不是单元个体,而是有组织的警察力量,那么在这条双行线上设置法律,如何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又如何使施公平正义的法呢?

这就是立法者必须首先考量的事情。

这其实是方fǎ_lùn中起一、合二、分三的问题。我们设立一种法律,行使双向单边的权力,终止于三方或四方甚至是五方平衡的法则之下,来完成平行法则的公平公正原则的贯彻执行。这就是设置法的初衷,但是你如果打破这一原则,以单方权力为主线,强化单边权益的保护,那么你设立的这一法律就有**性。提到**,在中国有可能涉及政治敏感话题,所以我以百米冲刺的速度逃离这一话题,而只谈公平公正与正公正义的话题。

在哲学应用的国家对于公平公正与正公正义的贯彻多数都是由司法机关来完成的,而不准许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这样做是非常有道理的。说到道理一词,我们来分析一下什么是道理的含义。道就是通道、道路的意思。天下本无路,走的人多了就成了路。有路就有理,这个理就是我们直观看到的景象,就是这个大家都在走的路上必然产生的互不影响互不妨碍的走路的理性,也就是最简单最直观的理性。在一条道路上,双边互相来往,行走着过往的人流,为了保障来往行人的行路安全,所以人们会产生一种最简单最直观的理,就是各走各的路,而不可随意妨碍他人走路,这就是道理的出处。

今天为了保障路人的权益,而设置的路权法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这个道理就是在一条道路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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