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生活史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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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部分(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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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贫穷家庭也能享受到这一“服务”,法国于1841年和1855年先后两次同意,如果某个家庭无力支付抚养囚犯的有关费用,国家可以出资。作为家长惩罚的牺牲品,孩子的待遇与少年犯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没有经过审理”而已:如果家庭,即父亲不愿将孩子领回,那么可以将其囚禁至成年。

精神病患者和低能儿没有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在1838年的法律规定下,可以应他们家庭的要求将这些孩子拘禁。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在此处也得到了肯定,从“西里里的克莱芒斯”这一故事中便可以看出。克莱芒斯是爱米莉的姐姐,她们家费尽力气才将她从禁闭中解脱出来。19世纪禁闭“疯女人”的案例大幅增加,根据雅尼克?里帕的统计,妇女精神错乱的案件从1845~1849年的9930起发展到1871年的2万起。在这些案件中,80%是应男人的要求执行的(1/3是她们的丈夫,剩下的是她们的父亲和雇主)。不错,妇女提起委托诉状的情况要比男人多一些,这些诉状大多是用来维护家庭秩序的工具。

父亲的权力具有双重x。他完全控制着公共场所,独自享有政治权利。19世纪,政治是男人的专属堡垒,吉佐甚至建议,在女人的保护区即高级沙龙内不要谈论政治事件。19世纪末,共和党人在阿尔康纳蒂…维斯康蒂伯爵夫人的沙龙聚会,冈贝塔曾要求她在一天之内不对妇女开放,以便讨论严肃的事情,伯爵夫人照做了。

父亲的权力主要在家庭之内、私人领域内,即使妇女的地位有所提高,这个领域也并非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由妇女独占。男人是主人,首先体现在支配金钱的权力上。在资产阶级家庭,他控制着开支,将妻子的零花钱限制在一定数目之内,通常仅仅能够满足基本需要。善良的卡罗利娜?奥尔维耶不会明白,为什么她丈夫在普法战争和国内分裂时期(1871年)会为一件衣服的花费大惊小怪,而这件衣服是她唯一的支出,因为她“希望能够体面一些”,这正是她所应尽的责任。即使是最慷慨的男士也会在开销的控制上行使权力,这在维克多?雨果的案例中便可以看出来。出于对家族完整x的考虑,雨果拒绝给那些想逃跑的人路费,而且特别警惕他的妻子和完全依靠他的女儿阿黛尔。他抱怨说自己就是家里的出纳员。但如果情况反过来又会如何呢?在城市里父亲的财政权里要小一些,在这里工人和店主的妻子赢得了许多人垂涎的“家庭财政部长”之位站

父亲的形象(3)

主要决定是由父亲做出的。在经济领域,他的权力甚至还增加了。在19世纪上半叶的法国北部,资产阶级妇女在管理家庭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s,充当簿记员、秘书甚至是像梅朗尼克?波雷一案中的工厂经理。然而到了19世纪下半叶,她们退回到家中,与工厂没有了任何关系。

涉及到教育尤其是儿子的教育及婚姻问题时,决定都是由父亲做出的。马丁?纳多的母亲认为儿子不必上学,因为她想尽快让他在田地里工作,而他父亲在这个稍微显示了一点开明的案例中做出了相反的决定。许多婚配是由父亲们做出的,而深受莫里哀喜剧影响的母亲们则站在了满眼泪水的女儿一边,比如雨果夫人在与雨果的奋战中便站在了阿黛尔一边。

在许多情况下,父亲的决定是基于科学依据和推理做出的。与女人的种种特点——虔诚、不可思议、多愁善感、容易感情冲动、疯疯颠颠——相反,男人、父亲应该时刻保持理智。以此为由,康德、孔特和普鲁东将父亲置于家庭之首,因为家庭太重要了,不能j给软弱的女人来处置。

出于同样的理由,丈夫有权监视妻子的j际、访客、旅行和信件。19世纪末,对于这个问题曾发生过一次较大规模的争论,争论暴露出带有个人主义s彩的女权主义(其中也有一些男x)的发展程度及其局限x。实际上,当局根本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妇女的通信隐私,而且大部分地方官员还反对试图行使这项权利的妇女。1887年3月,《时报》要求读者就这一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发表了收到的众多来信。亚历山大?小杜马是一位坚决支持丈夫对妻子行使权利的人,他声称,“一位丈夫如果对妻子表示怀疑却犹豫是否打开妻子的信件,那就是蠢猪。”一位牧师还引用了教会学说:“丈夫是家庭的主人。”普雷藏泽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找到了一种平衡,提出了了一种更为巧妙的观点。而朱利埃特?亚当和佩尔布吕娜夫人则明确站在自由这一边,但也有一些保留。亚当认为,r常生活与法国《民法典》是互相矛盾的,女人可以“为获得自由不顾法律约束”,可以“与母亲、姐妹、女儿和朋友通信”。佩尔布吕娜夫人强调,法理学家的逻辑“导致的结果就是使限制妇女在婚姻中精神自由的法律得以确立”,因此,这项法律需要更改。1897年,图卢兹上诉法院代理检察官在法庭年会上重新审查了双方观点,结论却是:丈夫的权力是合法的,大多数妇女乐意服从配偶的意愿从而得到保护。在判例法中,这个问题也具有很大的争议,其中一个涉及私人信件的保密问题,因为私人信件是不允许给第三方看的。这种保密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如果私人信件的接受方死亡,那么发信方可以要求退回信件。法官面临的问题就是判定丈夫是否应被视为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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